户口迁入配偶家庭宅基地房屋,拆迁利益离婚时是否享有分配权?具体应如何分割?
供稿│易居房产律师团队研究部
来源│易居房产律师团队案例研究库(2017-095)
户口迁入配偶家庭宅基地房屋,拆迁利益离婚时是否享有分配权?具体应如何分割?
——谷某与陈某、陈老父共有物分割纠纷(二审)案法律解析
【关键词】
房屋征地拆迁 拆迁利益 离婚分割 夫妻共同财产 共有物分割 购房补助费 搬迁补助费 房屋过渡补助费 房屋征地拆迁款
【要点提示】
结婚后一方将户口迁入对方家庭户,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遇农村房屋征地拆迁,在签订的征地拆迁补偿协议中将户口迁入方作为被安置人口,离婚时,迁入方对拆迁利益是否享有分配权?应如何分割?法院通常会考虑迁入方在房屋户主建房时是否是家庭成员,有无出资等因素,来判断迁入方对与房屋拆迁直接相关的补偿及相关费用是否享有分配权;如果迁入方配偶作为建房之初家庭成员对房屋宅基地部分应享有相应份额,也即享有相应拆迁利益,房屋征地拆迁方案确定及相关征收款项的发放发生在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迁入方配偶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获得财产,依法应视为夫妻共同财产,作为对方配偶,迁入方有权分割其领取的此部分夫妻共同财产,即与被拆迁房屋直接相关、但与家庭成员数量相关的拆迁利益之外的补偿费。
【当事人信息】
原告:谷某(夫妻户口迁入方,上诉人)
被告一:陈老父(房屋户主,上诉人)
被告二:陈某(户主之子,迁入方配偶,上诉人)
被告三:廖某(户主配偶,上诉人)
被告四:陈某2,(户主之子,上诉人)
被告五:陈某3,(陈某2配偶,上诉人)
【案情简介】
陈老父与廖某系夫妻关系,二人婚后生育陈某、陈某2。陈某2与陈某3系夫妻关系。谷某与陈某于2009年12月11日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小孩。谷某于2009年12月29日将户籍从湖南某处迁至长沙某处。自2012年12月开始,谷某与陈某因感情不和开始分居。2013年6月27日,陈某向原审法院起诉离婚,原审法院判决不予准许。2014年11月11日,谷某与陈某经法院判决解除婚姻关系。在该案审理过程中,因谷某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要求分割拆迁安置款项的主张,原法院在该案中对谷某的该项请求未予处理。
另外,2012年8月24日长沙某区发布《征收土地方案公告》对划定范围内集体土地进行征收。2013年8月市国土资源局某分局核发《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实施公告》,对陈老父户房屋进行征收。根据市国土资源局某分局出具的《私人房屋征地调查表(一)》及《私人房屋征地补偿费用汇总表》,陈老父所在家庭房屋(建于1989年)被征收,被征收的房屋产权登记人为陈老父,征地调查表中显示,陈老父户需要安置的人员有六人,包括户主陈老父、妻子廖某、儿子陈某2、儿媳陈某3、儿子陈某、儿媳谷某。其中获得的征地补偿费用项目为:房屋补偿费83880元、房屋设施补偿费60750元、购房补助费108000元、生产用房补偿费24000元、室外设施80000元、房屋搬迁补助费1620元、房屋过渡补助费19440元、农用工具、牲畜2000元,以上共计379690元,2014年7月9日,该款项由陈老父领取。2013年拆迁安置指挥部向陈老父户发放了主动配合拆迁和按时拆迁的奖励款2873000元,该款项由前述指挥部于2014年7月转账至陈老父开设的银行账户。谷某离婚后对上述拆迁款项分配方案不认可,经多次沟通、协商无果,最终诉至法院请求分割该共有物。
【法院判决】
一审:1. 限陈某、陈老父、廖某、陈某2、陈某3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谷某支付208927.8元;2. 驳回谷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件解析】
一、法院为何认定除拆迁安置利益以外,迁入方个人不享有与所涉拆迁房屋直接相关的补偿及相关费用的分配权?
因涉诉房屋由陈老父及廖某于1989年建造并居住使用,房屋登记产权人为陈老父,谷某在陈老父建房时既非家庭成员,又无任何出资,甚至互不相识,故谷某对与陈老父涉诉房屋拆迁直接相关的补偿及相关费用,不享有分配权。同时,拆迁安置补偿政策既要考虑被征收房屋及设施的实际价值,又要考虑安置人口数量,换言之,既要保障财产权益不受减损,得到合理补偿,又要保障安置人口的居住权益。故谷某在拆迁时作为家庭成员,对涉诉的被拆迁房屋不直接相关、但与家庭成员数量相关的拆迁利益,平等的享有家庭成员的权利。具体到本案,谷某对拆迁补偿款中的购房补助费108000元、房屋搬迁补助费1620元、房屋过渡补助费19440元具有平等的家庭成员的权利,即谷某应得对该部分享有的份额为21510元[(108000元+1620元+19440元)÷6=21510元]。
二、法院为何认定迁入方配偶享有的与被拆迁房屋直接相关、但与家庭成员数量相关的拆迁利益之外的补偿费为夫妻共同财产,迁入方有权分割?具体应如何分配?
本案陈某生于1982年,陈老父在1989年建房时是以陈老父户的名义申报建设,陈某作为家庭成员对房屋宅基地部分应享有相应份额,故房屋拆迁时依据房屋建成时的宅基地构成,陈某享有相应拆迁利益。但考虑到陈老父建房时,陈某年仅7岁,对建房没有资金投入,也未有实质性贡献。故法院酌情认定陈某对除涉诉的被拆迁房屋直接相关、但与家庭成员数量相关的拆迁利益之外的补偿费享有15%的份额。具体数额为:按时拆迁的奖励款2873000元、生产用房补偿费24000元、室外设施80000元、农用工具、牲畜2000元、房屋补偿费83880元、房屋设施补偿费60750元,共计3123630元,陈某可享有拆迁补偿款468544.5元。
谷某于2009年与陈某缔结婚姻关系,于2014年双方解除婚姻关系,房屋征地拆迁方案确定及相关征收款项的发放均发生在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陈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获得财产,依法应视为与谷某的夫妻共同财产,且本案谷某及陈某在拆迁安置时均被纳入安置人口,故陈某所获得拆迁补偿款应认定为谷某与陈某的夫妻共同财产,谷某可依法要求予以分割。考虑到谷某与陈某结婚时间较短,且从2012年12月即开始分居,综合谷某对家庭的贡献等因素,法院酌情确定谷某对陈某应得的拆迁款享有40%份额,即187417.8元。涉诉房屋的拆迁是以“陈老父户”名义拆迁,陈老父领取涉诉房屋征地拆迁款项的行为,应视为陈老父代全体家庭成员领取。综上,陈某、陈老父、廖某、陈某2、陈某3共计应支付谷某拆迁补偿款共计208927.8元。
【涉案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十七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三十九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第九十三条 不动产或者动产可以由两个以上单位、个人共有。共有包括按份共有扣共同共有。
第一百条 共有人可以协商确定分割方式。达不成协议,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可以分割并且不会因分割减损价值的,应当对实物予以分割;难以分割或者因分割会减损价值的,应当对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取得的价款予以分割。
共有人分割所得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有瑕疵的,其他共有人应当分担损失。
第一百零三条 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没有约定为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除共有人具有家庭关系等外,视为按份共有。
易居房产律师团 原创声明
所有标注“原创”文章案例均选编自易居房产律师团队亲办或法院公开裁判的真实案件,并以现行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为依据(如相关依据有所调整,以调整后的为准);如需转载原创字样文章请联系本文作者并注明出处;本公众号原创作品受著作权法保护且拥有对此声明的最终解释权。
买房、卖房、继承、析产、分割、确权、陪购、陪售,代理谈判、签约、争议解决。
敬请关注:易居房产律师网
http://www.maxfcls.com/(PC端)
http://www.maxfcls.com/wap/(移动端)
法律咨询电话:13911056513
Email: 13911056513@139.com
易居房产律师团队合照
专注房产十三年
专业房产争议解决
易居房产律师团订阅号
易居首席张涛律师订阅号
点击下方文章标题,可阅读更多原创文章
☞仅签选房意向书并交款,未订立正式合同,诉请一倍赔偿金,法院不支持!
☞父母房屋登记在子女宅基地使用证项下,拆迁利益能否作为遗产由其他子女继承?
☞无预售许可证内部订房支付意向金,合同履行不能责任怎样承担?
☞逾期支付首付款、延迟取得购房资格审核,房屋买卖合同能否解除?
☞开发商延迟交付房屋,逾期办理所有权证书,如何确定违约起算时间?
☞开发商逾期办理房屋所有权证,法院判限期协助办理并支付违约金
☞单方出售夫妻共有房产属无权处分,无证据证明配偶知情同意履行不能解除合同
☞过户后七年再售房才发现原业主户口未迁出,经两审获赔违约金22万元!
☞买家听信中介错误指示未如约付款构成违约,房屋买卖合同被判解除
☞未实际收到而拒绝在面签《首付款声明书》上签字,合同解除卖方是否需承担责任?
☞违约解除房屋买卖合同,卖方被判赔偿溢价损失175万余元|初审 不具备上市条件央产房买卖合同被判解除,责任和损失如何负担?
☞违约解除房屋买卖合同,卖方被判赔偿溢价损失136万余元|终审 不具备上市条件央产房买卖合同被判解除,责任和损失如何负担?
☞大快人心|所购房屋被查封,卖方违约被判赔偿差价损失400万!
☞央产房买卖合同被判解除,买、卖双方各自应承担什么责任(上) 不具备上市条件央产房买卖合同被判解除,责任和损失如何负担?
☞央产房买卖合同被判解除,怎样认定买卖双方的损失和负担(下) 不具备上市条件央产房买卖合同被判解除,责任和损失如何负担?
☞将公共服务配套设施产权办到社会群众组织名下,是否属于登记错误?
☞出售不真实无证农村集资房,居间方被判承担15万补充赔偿责任
☞公房承租人将公租房交付他人占有使用,房改后售出该房归谁所有?
☞为养老将房屋赠与并过户给子女,受赠人不尽赡养义务能撤销吗?
☞出资、居住使用,不足以证明借名登记约定,诉请确权、过户被判驳
☞使用已故配偶工龄优惠购得公房,是个人财产还是夫妻共同财产?